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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中国司法十大冤案护林员离奇被害转业兵服刑6年沉冤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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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是中国最东北的省份,伊春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与俄罗斯隔江相望。这里古树参天,林海茫茫,山清水秀,四季风光如画,小兴安岭从这里穿过。1989年4月6日早晨四点多钟,友谊林场工人老赵就起床了。

  老赵已经60多岁了,他的女儿在市区上学,早晨要坐林场小火车到市区,老赵起个大早赶到林场车站想看看有没有车到市区去,结果得知林区小火车已经在夜里12点多钟下山了。老赵一边担心女儿今天没法赶到市区上学,一边往家走。路上遇见了林场打更的更夫赵静生,赵静生也到车站给儿子看看有没有车到市区,结果也很失望。

  两人一前一后往家走,一边走一边有一句没一句地唠嗑,走到老张家房东头时,忽的发现路边的水沟里躺着一个人。由于地处严寒地带,东北人喜欢晚上喝些热酒驱寒,多喝几杯醉卧路旁的事情并不罕见,这也是东北人生性豪放的性格使然。两人开始以为是哪个工友昨晚喝多醉倒了,边走还边猜测此人喝了多少酒。

  等走上前去仔细一看,地上竟然是一具尸体!尸体头上都是血,依稀可以发现死者竟然是邻居关传生。两人顾不得多查看,急忙跑到场部向领导汇报。场部值班员夏宝喜听说后,一边安排老赵赶回现场阻止群众靠近,一边急忙打电话给林场公安局友好分局报案。友好分局副局长随即带领刑警队长、技术科长、法医和几名侦查员驱车赶往友谊林场。

  随着附近闻讯赶来居民的不断增多,大家的猜测和议论声也持续不断的增加。为保护第一现场,防止现场因围观居民过多导致践踏和破坏,公安人员迅速设置了刑事勘查区域,第一时间开展尸体检验和现场勘查工作。

  一般来说,各种暴力死或怀疑暴力死、无名尸体、不明原因的猝死、有医疗纠纷的死者、急性传染病致死者、生产劳动及日常生活中因灾害、公害和意外死亡者都应由法医进行尸体检验。最大的目的是查明死因、鉴别暴力死或非暴力死、判断死亡方式、案件性质、推断死亡时间与地点、分析及认定致伤工具、获取罪和非罪的证据及进行个人识别,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为定罪量刑和民事裁判提供科学依据。

  这是林场办公室北门外约100米处的一条南北走向的土路西侧水沟,沟里仰卧着的死者是个壮年男子,身穿烟色夹克棉服、黑裤子,脚穿黄色棉胶鞋。经过尸体外表检验,法医在死者颌下发现一处深达颈椎的创口,尸体左腰部有一创缘整齐的创口,左肺下叶有损伤两处,上叶有损伤一处。

  除了对尸体进行初步的检验工作,侦查人员还要进行其他的现场勘验工作。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勘查,能了解犯罪行为在客观环境中造成的种种变化,并据以对犯罪事件的有关情况作出初步判断。

  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的起点和基础,是获取案件线索和证据的丰富源泉。这是因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必然和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点、一定的人和物发生联系,这一切,都可能在犯罪现场上得到这样或那样的反映。

  现场勘查最重要的包含实地勘查和调查访问。实地勘查就是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划定勘查范围并确定勘查顺序,勘查范围有发生犯罪事件的地点和遗留有怀疑与犯罪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处所。实地勘查采取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两种方式。

  静的勘查是观察现场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动情况,观察各种物体和痕迹所处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动的勘查是在不破坏痕迹的原则下,对怀疑与事件有关的痕迹或物品逐个进行勘验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物品,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光照角度下进行观察,或者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进一步发现痕迹和细微物证。

  经过现场勘查和细致的尸检,侦查人员发现,除了在尸体所在的位置有一大摊血迹外,在尸体南侧朝向林场办公室的三米范围内也发现了滴落血迹,而且这一段距离路旁的土地上有些模模糊糊的脚印,脚印不规则而且大小不等,说明案发时凶手与被害人之间发生过明显的搏斗,这应该是凶杀案的第一现场。

  从死者俯卧状态下脚朝办公室方向头朝小路下山方向的情况去看,显然死者是从办公室通往家属区的路上遭到了袭击,并进行了反抗。死者身旁散落着一副黑色皮棉手套,手套背侧沾有大面积血迹。皮手套所处位置东南不远处的路面上还发现一副旧的白线手套。距离尸置不远处的地面上还找到了一件旧的草绿色棉大衣,这件大衣后内下侧有血迹,在后领缝往下37厘米、后正中靠右6.5厘米处发现有长约5厘米的刀口,该刀口呈人字形。

  尸体相应部位的创口有棱角,根据创口的形状推测,法医认为,该创口是一把匕首式的军用刺刀所致,该刺刀刀刃部分为剑形,不开刀口,刀板比较厚,在刀身两侧应该由一道纵向加强凸筋,凸筋两边呈凹形血槽。通过检查尸体别的部位,法医发现,被害人身体的胸腹和背部有二十多处捅刺伤,创口显示上创角钝,下创角锐利,并伴有皮瓣形成。

  结合这些创口的位置和形状,法医判断这些伤口可能为单面刃刀具所致,刃宽约2.2厘米左右,长不短于10厘米。综合判断,法医检验判定的结论为被害人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凶器刺破两肺、肾脏、肝脏等脏器和离断左颈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查,黑色皮手套和绿色军大衣是被害人平常穿的。侦查人员又对周边的树林进行了勘察,未曾发现可疑物品。

  围观的林场居民早就认出,死者是林场的护林防火员关传生。到底是谁杀害了关传生?侦查人员经过检查发现,被害人办公室里物品摆放整齐,没有丢失任何物品,被害人身上的钱物也没有丢失。据此,侦查人员推断此案并非侵财犯罪,有很大的可能是仇杀或者情杀。而犯罪现场留下的线索很少,小路旁杂乱的脚印又因为太过模糊而没有条件提取。侦查人员只能靠现场访问来查找嫌疑犯的线索。

  通过逐门逐户走访林场居民,侦查人员了解到,被害人关传生是一名,虽然年仅28岁,但已经从事林场护林防火工作六年有余,为人和善,老实本分,和同事关系处得一直很不错,没听说跟谁有过节。关传生每天生活很规律,如果上早班,一般都是8点准时开始巡林工作,中午回家吃饭;如果上晚班,一般都是晚上12点左右回家。

  4月5日下午五点多钟,白桦林场突然着火了,林场组织防火员乘车进林子灭火。当天晚上十点多钟,三十个防火员在车站上车进山前,林场书记把关传生留在场里值班。送走了工友,关传生就跟巡林员夏宝喜一起回到场部办公室,与林场会计、材料员和打更的更夫唠嗑解闷。十一点四十左右,夏宝喜就让关传生回家睡觉了。掌握了这个情况,结合死者的尸体现象,侦查人员推断案发时间大约为4月5日晚上12点左右。

  侦查人员经过几次沟通协商后,得出对案情的基本判断:一是杀害关传生的人肯定是有预谋的,并做了充分的准备,不仅准确掌握了关传生的日常上下班时间,而且也熟悉林场的旁边的环境;二是此人与关传生之间矛盾积怨应当很深,这一点从使用刀具对被害人连续实施侵害就能够获得证明。案发第三天,法医出具了关于死者的血型检验判定的结论,认为死者关传生的血型为A型。这份血型检验判定的结论成为该案非常难得的关键证据。

  证明侦查人员的推断需要搜集和获得有价值的证据。但是苦于发案时间很晚,似乎没有目击证人,案件的关键物证——两把凶器也未找到,现场勘查结论也无法有效还原关键的案件事实。侦查人员不得不通过你自己的推理在友谊林场采取“地毯式”的调查方法,试图获得一些线索。侦查人员挨家挨户走访了很久之后,也未曾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案发当晚有很多人去过案发现场附近,经过逐一排查未曾发现谁有犯罪嫌疑。由于这个案件人命关天,凶手恶性比较大,在当地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侦查人员早日破案的心理十分迫切。在多日排查无果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另辟蹊径,把破案的线索放在了被害人致死的重要凶器——军用刺刀上。案发当晚去过现场的人中谁拥有军用刺刀,谁就是本案的最大嫌疑人!

  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可疑者的范围越来越小,直到最终将目标锁定在与被害人关传生家仅一墙之隔、刚从部队转业回家的石家大儿子石东玉身上。细细琢磨起来,石东玉活脱脱就是那个被忽视的最大嫌疑人。

  在逐户走访时,友谊林场工人石法礼反映其子石东玉在案发当天一早离开家后去向不明。据林场锅炉房老张反映,石东玉在案发当晚曾到锅炉房唠嗑,大概夜里12点左右离开锅炉房。这说明石东玉有作案时间。第二,石东玉刚从部队转业回到林场,很有可能持有军用刺刀。第三,石东玉家住在关传生家隔壁,邻居之间肯定很熟悉,石东玉应当相当了解关传生的日常生活规律。第四,石东玉在案发当晚也去过案发现场附近。“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侦查人员越想越觉得像,越觉得像越能想出很多疑点来,这个貌似“靠谱”的推理亟需得到证实。至于动机嘛,先抓到人再说。侦查人员立即行动,前往石东玉家传唤犯罪嫌疑人。

  石东玉是土生土长的林场人,在当地友谊学校一直读书到17岁,毕业后一直在家里帮忙家务。22岁那年,石东玉应征到某部队服役,直到1989年3月回家等待分配。当兵的这些年,石东玉与未婚妻一直鸿雁传书互诉相思,早就期盼着能有一天转业回到家乡,成家立业,把两个人的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的。

  因此,结婚是石东玉转业回乡后的第一件大事,两个家庭也开始张罗两人的婚礼。1989年4月6日,石东玉从部队转业到伊春市友好区友谊林场刚刚9天。这一天,他的未婚妻特意从汤旺河区的家里赶来,俩人一同下山到市里的商场购置结婚用品。新娘特地为新郎买了新衣,为未来的公婆买了两床新棉被,一切都浪漫而快乐。

  两人憧憬着马上就要来临的幸福生活,全家人都喜气洋洋的。由于林场地处偏远,下山一次不容易,两人忙了大半天婚礼用品采购,石东玉还在镇政府办理了转业手续。后半晌,石东玉办好手续兴冲冲地往家走,新婚的幸福洋溢在他的脸上。但命运总是那么喜欢捉弄人,在这幸福的时刻,坐在家里迎接他的竟然是市公安局刑警队的干警。

  其中一个警察问道:“你是石东玉吗?”看到家中有很多警察,石东玉还没有从憧憬新婚的幸福中回过神来,一向老实本分、遵纪守法的他不知道到底出了什么事,就支支吾吾地答应了一声。“跟我们走一趟!”石东玉随即莫名其妙地被带上了警车。与此同时,石东玉的心里还在期待着回家与心爱的未婚妻结婚,期待着将来美好的生活……

  侦查人员虽然怀疑石东玉,但是迫于当时手头没有更多的有罪证据,而且侦查手段和方式也比较落后,要想获取更多有价值的证据只能寄希望于通过对石东玉的讯问来获得口供。“你要老实交代,昨天晚上去哪了?”办案人对石东玉说。“昨天下午我始终在后山西头的老王家里,他是木工,我给老王打下手,他这几天连夜给我打结婚家具呢,就剩下几个凳子了。

  他媳妇和孩子都到区里看病去了,晚上六点多钟,我在他家炒了四个菜,我、老张、老陈和老王的亲戚一起吃饭喝酒。我喝了有三两白酒,喝完酒有十点多钟,我们又唠了一会儿嗑。我走时大约10点半左右。

  我先去了徐大爷家坐了有十几分钟,抽了三支烟,我就走了。从他家出来我就到锅炉房,在那喝水、抽烟,跟老张唠了一会儿嗑。从那出来就半夜了,几点我不知道。后来我就顺着火车道去红林车站,到车站是差十分不到两点,在车站里碰到场里退休老工人李大爷,我们还唠了唠他家孩子的事哩……等了有十分钟左右车就来了,我上车到友好区下车就五点多钟了。

  下车我到森铁电影院旁边饭店吃的饭。吃完饭有七点多钟,我就到政府报到,把行政介绍信给了安置办的一个女干部。”石东玉一五一十地讲了他昨天的全部活动经过。这次询问从4月6日晚上11点15分开始,持续到4月7日下午4点5分结束,石东玉始终没有承认自己是关传生凶杀案的凶手。

  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兵分几路,对石东玉的陈述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确认上述喝酒、谈话、喝水等活动都有人能够证明。根据承包锅炉房的人证明,石东玉离开锅炉房的时间是在停电之后。侦查人员通过实地察看,得知锅炉房位于办公室与住宅区之间的路边,距离案发现场也不远。

  因此,侦查人员认为石东玉应该与被害人在同一个时间段走过同一条道路。另外,侦查人员经过实验证明从林场步行到林区火车站一般只需要20分钟的时间。可是从晚上10点半到凌晨两点之间这段长达一个半小时左右的时间,没有人能够证明石东玉去了哪里、做了些什么。

  石东玉从始至终坚持那一段时间自己是乘森林小火车回家的。综上,侦查人员认为石东玉有作案时间。至此,侦查人员对石东玉的怀疑更深了一步。4月6日晚上,侦查人员对石东玉家进行搜查。

  搜查,是侦查人员对嫌疑犯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必然的联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宪法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因此,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正当石东玉的家人为石东玉被警察带走而不知所措,聚在一起你一言我一语地商量如何解救石东玉的时候,几名侦查人员上门亮出证件,要求对家里进行搜查。在石东玉家大屋的组合柜里,侦查人员发现了石东玉在4月5日穿过换下的一件黄色涤卡军衣,一条黄色涤卡军裤,一块花色手绢和一块十二伏的黑色电瓶。

  可疑的是,军衣的右侧前衣襟被撕掉了,掉了3个纽扣被装在衣兜里,衣服的前心后背处还发现有血迹。这是重大发现!随后,经过进一步搜查,侦查人员又在石家小屋箱子里搜出一把黑塑料把的单刃水果刀。带血的衣服和水果刀让几名破案心切的年轻干警有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精神为之一振。

  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张队长仔细思考后,说道:“先别高兴得太早,你们怎么能确定衣服上的血迹就一定是关传生的呢?万一是别人的呢?”张队长的一番话让年轻侦查人员的心不由得沉了下来。为了早日获得“铁证”,侦查人员第一时间将带血的军衣送到公安局技术科进行检测验证。经过法医检验,确认军装上有两种血迹:衣服领子上有O型血,前襟上有A型血。

  而死者关传生的血型为A型,正好与军装前襟上的A型血相吻合。通过对在石东玉家提取的黑塑料把的单刃水果刀进行检测验证,发现水果刀上没有检出血迹,但是刀刃与死者伤口吻合。两个证据结合起来,石东玉用水果刀杀害关传生的一幅幅画面生动地浮现在办案人员的脑海当中。侦查人员认为,此案铁证如山!

  掌握了这些证据,4月7日下午,侦查人员开始讯问石东玉。他们把这些证据摆在了石东玉面前,直接问:“人是怎么杀的?”石东玉当时就懵了,带着哭腔说:“我不知道哇!我没杀人啊!”“衣服上的血是哪来的?”石东玉连忙解释:“我转业回家没几天,还没有来得及买新衣服,就一直穿着军装。

  4月4日下午3点左右,我跟我弟弟石东国因为家庭矛盾吵架,越吵越凶,我俩就动起手来,当时拽掉了三个纽扣,衣服右前襟拽开一条子。我爸就拉架。后来我一拳把我弟弟的鼻子打得流了血,我弟弟急了,就从抽屉里拽出把剪刀来扎我。

  我一躲,我爸一拦着,剪刀就扎到在一旁拉架的我爸的手指上,我爸手指头就出血了,他怕我揍我弟弟,就搂住我让我弟弟快跑。这么一拉扯推攘,我弟弟的鼻血和我爸手指上的血都沾在了我身上。后来我爸手指头血留的不少,我赶紧用前襟按住了我爸的手指头,给他擦了擦。”

  办案人员随即分别找石东玉的父亲石法毅、弟弟石东国询问核实,石法毅、石东国两人描述的打架过程与石东玉的说法基本一致。但是,当问到弟弟石东国的鼻血是否沾到了石东玉身上时,石东国否认自己的鼻血沾到了石东玉身上;

  当问到父亲石法毅手指上的血是否沾到了儿子们身上时,石法毅也认为出血量比较小,没有沾到两个儿子身上。办案人员对三人做了血型鉴定,检验判定的结论显示石法毅的血型为A型,石东玉的血型为A型,石东国的血型为O型,的确与军装上两种血迹类型相符。办案人员又找两名邻居询问核实,都能证明石东玉关于与弟弟打架的说法。

  尽管证人证言和血型鉴定都与石东玉的陈述相吻合,但办案人员仍然认为这事很蹊跷,“过于离奇”,天底下哪有这么巧的事情——关传生是A型血,石东玉的军装上正好出现了A型血,石法毅恰好也是A型血。衣服上的A型血怎么会不是被害人关传生的呢?关传生的血型和石法毅的血型一样,怎么会这么巧呢?

  随后,市公安局开会讨论案情,针对上述疑问各自发表看法,由于没人可以证明4月5日晚上10点半到凌晨两点那一个半小时内石东玉的活动情况,再加上在石东玉家里搜到的那把水果刀,很多领导和老刑警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一致认定石东玉在撒谎,他军装上的血迹肯定是被害人关传生的。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只要加大审讯力度,作案人一定会如实供述犯罪。

  审讯从4月7日下午3点多[插图]开始,持续8多个小时之后,石东玉实在受不了了,想着好汉不吃眼前亏,终于承认了杀害关传生的罪行。“那天晚上我从锅炉房出来,看见厂部出来一个人,顺着厂部门前的道往北走,当那个人走到大铁门那里时,我是从西边也往大铁门方向走。

  我认出是我家邻居关传生,他在前边走,我在后边追,追到老魏家房头那我追上了他。我从后面抱住他脖子,他说‘你是谁呀?搂什么呀?’我没吱声,掏出刀来就朝他后背攮了一刀,他就挣开了。我俩就撕扯起来了,他边撕扯边喊‘救命!救命!’把我上衣右边的前襟拽下一条子。我就用刀往他前胸和后背捅了几刀,后来我又把他按倒了,朝前胸捅几刀,又朝脖子划了两刀。

  这时我看他快没气了,我就站了起来,把刀朝衣服上擦了几下,把刀放到我右边裤兜里,就往家里跑。跑到我家里,我用洗脸盆把刀洗干净了,把刀放进小屋箱子里了。我换了上衣,把撕破的涤卡上衣放到大屋的柜子里,就把门锁好,从我家出来顺着火车道来到红林车站……”

  当问到杀人动机时,石东玉说:“去年十月份我探亲回家,家里的炕不好烧,我当时想借关传生的鼓风机吹吹炕洞,他没答应。再有,今年三月中旬他家钉猪圈,猪圈位置靠着我家板杖子,我不让他钉,吵了两句,我对他不满意。”

  在4月8日上午9点20分到10点30分的讯问中,石东玉再次供认了自己杀害关传生的动机和经过。到此为止,这起震惊伊春的林场凶杀案终于有了一份被那个年代的办案人员一致认为具有最强证明力的直接证据——嫌疑犯口供,结合在石东玉家搜到水果刀,再加上伊春市公安局出具相关鉴定结论认定,案发现场提取的路面上、草丛中的血迹是A型,在石东玉家搜查到的黄色军裤上的血迹也是A型,这个案件已然“板上钉钉”。市局宣布,“4.5”友谊林场凶杀案正式告破!

  1989年4月8日下午五点,石东玉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友好看守所。消息传来,石东玉家里的天塌了。石东玉的未婚妻听说他一夜间成了杀人犯,虽然半信半疑,但听说石东玉都亲口承认了,只好感叹人心难测自己命不好,后怕好在没有领结婚证,现在分手还来得及,第二天就收拾东西回了汤旺河娘家。

  墙上的大红“囍”字依然还在,但显得那么讽刺,毕竟现在已经物是人非。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以前石东玉给邻居做的帮老扶幼的那些小事似乎瞬间都被忘记了,现在人们口口相传的都是一句话——“石东玉成了杀人犯”,这一消息在他的家乡迅速传开了。石东玉的父母一出门,身前身后就有无数的白眼,无数的指责,无数的唾弃,这一切仿佛都是杀人犯父母应有的礼遇。

  石东玉的父母日日夜夜忍受着乡亲们的白眼、指责和唾弃,就连平日里经常走动的亲戚朋友也都像躲瘟疫一样离他们远远的,生怕自己和“杀人犯”有任何瓜葛。两位老人怎么也无法想象自己的儿子一夜之间会成为杀人犯,虽然心里坚信儿子不是那样的人,但也无计可施,只好终日里唉声叹气,忍气吞声,指望上天开眼还给儿子一个清白。

  石东玉的父亲石法毅背着袋子上街买白菜,马上就有人跑到派出所报告,说他为儿子掩埋血衣和作案工具去了。结果派出所的警察把石法毅带出所讯问了三天。谁也不知道这三天到底发生了什么,出来之后的石法毅似乎受到了很大的刺激,目光呆滞,有时候一整天也不说话,有时候会突然冒出来一句“我是杀人犯,人是我杀的……”

  被害人家属同样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关传生的孩子才两岁,媳妇程玉红得知丈夫被人连捅二十几刀死亡后直接昏倒,被医院抢救醒来后,哭得发疯一样,操起菜刀就要去石东玉家拼命,好在被家人劝住了,之后就抱着孩子整天地哭。一墙之隔的邻居结下了深仇大恨,两个家庭都过上了永无安宁的日子。

  与此同时,友好分局在前期获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抓紧制作案卷材料,于1989年4月11日向友好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石东玉。提请逮捕书中写道,“根据我局所获证据材料证实,人犯石东玉犯有下列罪行:1989年4月5日晚11时许,石东玉从家里出来,在友谊林场北大门附近,看见前面有个人,便追上去。见是该厂工人关传生,杀机顿起,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关连生连刺二十余刀,关传生当场死亡。”

  1989年4月18日,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石东玉。1989年4月30日,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将“石东玉杀人案”向友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附有卷宗一册、现场勘查记录一份、鉴定书三份、被告人作案用刀一把、被告人作案时穿的黄军装一套、上衣纽扣三个和被害人棉皮手套一副。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对石东玉杀人案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89年6月12日把该案退回友好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8月15日,友好区公安分局补查完毕。

  1989年9月13日,友好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把这个案件报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人员讯问石东玉时,石东玉坚决否认自己杀了人。1989年9月29日,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友好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

  与此同时,做出认罪口供的石东玉在看守所里苦度日夜,强大的身心压力和对未来的绝望让他病倒了。石东玉的姐姐石淑芹与弟弟的感情很好,这些日子以来日夜为弟弟忧心。听说弟弟病倒了,立即领着刚刚4岁的儿子去药店买药,又急匆匆赶去看守所探望。

  谁知祸不单行,也许是心里太过急躁和迷乱,她在横穿铁路线的时候竟然没有注意到一列风驰电掣的火车正呼啸而来,尽管火车发出刺耳的汽笛声,但也没能引起一心想念弟弟的石淑芹的注意。在她的心里,弟弟的冤屈比天还大,弟弟的喊冤声遮掩了世间的一切。精神恍惚、一心为弟弟送药的石淑芹葬身在了飞驰的火车车轮下,扔下了年幼的儿子和凄苦的家人。

  得知姐姐因为给自己送药而遭遇意外去世的消息,石东玉在绝望中又增添了一份对于亲情的内疚,他的精神开始变得恍惚,几次寻死觅活,想通过自杀的方式一了百了,但都被同监号的犯人劝住了。“你自杀了,更证明不了你是清白的,你千万不要寻死啊!”“你真是不孝啊,你死了倒清静,可你考虑过你父母吗?

  难道让他们背个杀人犯父母的名声进棺材吗?”同监号犯人的这些话似乎照亮了石东玉对生命的一线希望,“没错,我不是杀人犯。我要为自己洗清冤屈,我得为自己和父母要个说法!”从此之后,石东玉在监狱中经常阅读法条,写了几百封“无罪书”向很多部门寄出,无奈的是那些信件一直如石沉大海,没有一点回音。1989年11月16日,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该案的事实不清,1990年12月25日,友好区公安分局应伊春市人民检察院第51号补充侦查决定书的要求,对该案再次进行补充侦查。经过一年多的反复补充侦查,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1年3月19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石东玉送达了起诉书。当送达起诉书的办案人员询问石东玉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意见时,石东玉说了八个字:“我没杀人,纯属诬陷。”石东玉的家人坚持认为石东玉是冤枉的,听说他被起诉后,立即为石东玉聘请了伊春市律师事务所的金峰、王瑞两位律师作为辩护人。

  1991年4月2日上午八点三十分,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刑事审判一庭公开审理石东玉杀人案。公诉人认为,石东玉因邻里纠纷产生杀机,在案发当天具备作案时间,其庭前认罪口供中关于被害人尸体的位置、方向等描述与案发现场一致,石东玉犯有故意杀人罪。

  在法庭上,石东玉在监狱学的法律知识派上了用场,他叙述了自己在1989年4月5日晚间的具体活动,推翻了自己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认罪口供,提出自己的认罪口供是在侦查人员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石东玉坚持说自己没有杀人,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有很多证人可以为他作证;二是关于那件血衣,他辩解道,军装上的血不是关传生的,而是自己和弟弟发生冲突过程中,父亲石法毅和弟弟的血沾上的,父亲和弟弟可以为自己证明。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成立。理由如下:

  本案虽然存在认罪口供,但被告人到案当天否认杀人,第二天和第三天开始承认杀人。到目前为止,被告人的口供呈现最初否认犯罪,中间承认犯罪,现在否认犯罪的特点。不能排除公安机关逼供的嫌疑。

  被告人没有作案动机。一是被告人刚刚转业,准备结婚;二是被害人与被告人两家关系很好,被害人的妻子也证明了这一点。

  被告人在案发当晚的活动时间有疑点,被告人离开锅炉房应该是在十二点之后,而不是案发时的十一点,有人证实被告人从友谊林场到林场车站是十二点二十分。

  本案的证据存在问题。一是作案工具尖刀并未检验出血迹;二是血迹问题,被告人的父亲血型系A型,且在案发前一天因为拉架手指流血,黄军裤上的A型血不能排除系被告人的父亲所留。三是被告人认罪口供中说杀人后用衣服擦了尖刀,但随卷移送的衣服上并没有血痕。此外,辩护律师还指出了案卷中存在的两次讯问笔录中讯问时间重合的问题。

  对于这些辩护理由,公诉人回应说:第一,经过向公安机关询问,不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第二,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情况下用刀捅人后无法检验出刀上的血迹。也许是造化弄人,1991年4月5日,距离案发整整两年之后,伊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石东玉犯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份判决书就像一声巨大的闷雷砸向了石东玉和他的父母。当载着石东玉的警车驶出法院的时候,石东玉的母亲简直发疯了,她一边追赶着警车一边喊着:“我儿冤枉,我儿冤枉啊!”警车远去了,她重重地摔在了地上……“我儿子不会杀人!”“我要为儿子讨回清白!”此后,石东玉的父母开始了漫长的之路。

  1991年5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石东玉杀人罪的部分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石东玉的家人也在为案件的再次审理精心做着准备,他们委托了伊春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延和王瑞作为石东玉的二审辩护律师。

  1991年9月19日,伊春市中级法院重新公开审理石东玉涉嫌杀人案。在法庭上,审判长问石东玉:“你杀谁了?”石东玉回答:“谁也没杀。”审判长说:“本庭希望你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石东玉说:“我根本没杀人。这个案子全是假的,希望法官好好调查。”

  这一次,公诉方并没有能够提供更多的有罪证据,辩护律师仍然做无罪辩护。但是法院认为,该案的证据包括被告人有作案时间的证言、杀人凶器、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已经达到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个基本”的证明标准。

  1991年12月16日,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石东玉因日常琐事对关传生产生怨恨。1989年4月5日23时30分许,石东玉在林场办公室附近见被害人时,遂产生杀人之念,用随身携带水果刀刺被害人20余刀,刺破肺、肾、肝等脏器和割断左颈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诉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凶器,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告人石东玉的行为已构成杀人罪,手段凶残,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从严惩处,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处石东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石东玉接到判决书后,先在宣判笔录上写了“不服,上诉”,后来又感到上诉无望,不如保住一命以后再说,所以又改为“不上诉”。1992年1月7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2月26日,省高院核准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东玉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1992年8月31日,石东玉被送往北安监狱服刑。

  虽然知道了自己的孩子留住一条命,但是两位老人依旧终日生活在痛苦和无奈之中,石法毅作为林场里有名的技术能手,自从儿子被抓走,几乎没有上班过,自然也就没有了经济收入,这个家已经几近崩溃。两位老人唯一继续活着的希望就是证明自己的孩子是清白的,虽然他们明明知道孩子是无辜的,不是杀人犯,但是单靠自己的力量根本无法改变现实。

  一个亲戚听说此事之后,建议他们去,因为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了,也许通过还能有一丝希望。两位老人第二天便变卖了家里所有物品,一次次去市里、省里。每次走之前,他们事先蒸一口袋干粮背上,渴了,就讨口水喝;困了,就去车站的候车室蹲上一宿。跑断了腿,磨破了嘴皮子的石东玉父母并没有讨回一个公正的“说法”。1994年7月22日,因石东玉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被减为无期徒刑。

  1994年4月,伊春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蒙面入室抢劫案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马杰。求生的本能促使马杰通过书面材料揭发检举说:“我要立功活命!1989年4月5日的杀人案不是石东玉干的,真凶是梁宝友!”这个消息不啻是平地一声惊雷,市局的侦查人员都惊呆了。伊春市公安局责成友好区公安局复查石东玉案,组成了“89.4.5”案件复查专案组,女侦察员刘哓伟任组长,杨世君、逯堂林两位警官为成员。

  专案组提审时,马杰道出了隐藏在内心长达5年之久的秘密。原来,马杰和梁宝友是发小,两人也是小学同学。后来两个人都在林场里找了个活干,梁宝友在林业局汽车管理处当工人,两个人平日里没事就喝喝小酒,关系一直很好,无线点多钟,马杰早起晨练。在距离友好区森林火车站2公里左右的地方,恰巧碰上刚跳下小火车的梁宝友。马杰发现梁宝友满身血迹,就询问怎么回事。梁宝友回答说:“没什么,昨天杀猪染上的血。”马杰也没在意,晨练之后就回家准备上班,在路上就听说林场的关传生被杀了,还赶到案发现场去看了会儿热闹。

  当时马杰心里也没有把关传生的死与梁宝友身上的血联系到一起。但第二天下午,梁宝友来找马杰,请他喝酒。酒过三巡之后,梁宝友阴沉沉地说:“马杰,我跳车和身上有血的事儿,千万别和别人讲,沟里那事儿是的。”

  马杰心里一惊。梁宝友呷口白酒,继续说,“你也知道,夏宝喜那个老头子欺负我们家,我这口气不出我心里不痛快。昨天晚上我带了家伙准备要收拾收拾他,我就一直在老夏的办公室门口等他出来。11点半的时候林场突然停电了,当时我还看了一下表,有个人披着大衣出来了。

  我看他个头和外形与老夏差不多,我就一直跟着他,用扎枪捅他的腰,他转身拽住枪喊了一声,这时我才发现杀错人了。他也认出我来了,还说了一句‘你要干啥?’事情到了这份儿上,明知杀错了也得杀,我又掏出一把刀在他的前胸、后背两肩胛骨的地方连刺十几刀。后来,我就赶紧跑到站外扒上森林小火车下山了。听说公安把石东玉弄进去了。”

  专案组听到马杰如此细致和具体,觉得他的供述很有可能是真的,因为一般人不会如此了解整个案件的过程。如果他说的是真的,那么还在服刑的石东玉就是被冤枉的,这个案件就是个错案!“找到梁宝友!查明事实真相!”这是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给专案组下的死命令。刘晓伟带领三名具有较强侦查能力的干警和一名专业技术鉴定人员连夜奔赴案发林场。

  让人始料不及的是,梁宝友已经于1990年10月27日在与人斗殴时被刺身亡,他的妻子也已经改嫁了。梁宝友作案时的物证更难以寻找。这不就意味线索已经全断了吗,下一步应该怎么办,案件事实还能否查清楚?刘晓伟认真思考之后认为,就算梁宝友死了,也一定还存在着其他证据,一定还存在着查明案件事实的突破口。于是,“89.4.5”案件复查专案组将调查的重点放在了寻找梁宝友的亲戚身上。经过几天的走访,1994年7月15日,专案组终于找到了梁宝友的母亲王丙芹。

  专案组对王丙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这位母亲终于含着泪向专案组回忆起了那些不堪回首的往事。原来,夏宝喜当年也在友谊林场当巡林员,从事巡林工作已经有二十多年之久。夏宝喜在工作上责任心很强,眼里不揉沙子,所以有些人觉得他的脾气性格有些古怪,特别喜欢钻牛角尖,有些过于认线年春天,老夏在巡视林场的时候,发现王丙芹把活立木[插图]放倒,打木。根据林场的相关规定,采挖移植活立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林地为前提,确需移植须向县林业局申报,经批准后才可以采伐。

  所以当老夏发现王丙芹的盗伐活立木行为后,就把这个情况汇报给了林场场长,并且建议对王丙芹处以300元罚款。在那个年代,300元钱对于普通家庭而言,并不是一个小数目。梁家实在拿不出钱来,最后只好用家里仅有的300元国库券抵押给林场,这事才算了结了。谁也没有想到,执拗的老夏又把这个情况反映到了区政府和林业局。

  后来,区公安局森保科派人到友谊林场对此事进行调查,发现王丙芹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1988年4月26日,友好区公安局森保科依法收审了王丙芹。7月3日,友好区法院依法判处王丙芹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王丙芹的儿子梁宝友当时在距离家乡30多公里外的镇里打工,听说此事之后就拿着菜刀去找老夏算账,大骂他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老夏不甘示弱,硬是把梁宝友打了回去。自此,夏宝喜就成了老梁家的眼中钉、肉中刺,梁宝友一直想为母亲报这个仇,这个梁子算是结结实实地结下了。

  1989年春天关传生出事之后没几天,梁宝友回到母亲家。王丙芹发现平日话多的梁宝友那天一直没什么话,老觉得心烦。王丙芹去厨房张罗午饭,刚转身洗菜,却见梁宝友跪在了她面前。“妈,我完了,我把人杀错了!我原本打算杀老夏,结果把关传生给弄死了!”

  儿子泪流满面地说,之后在地上连磕了几个头。“啊!什么!你说什么?你杀人了?你怎么能杀人!”震惊之下,梁母捡起一根木柈子朝梁宝友砸去:“你这个孽畜子!你做的孽,害惨了老关家和老石家,我再也没有你这个儿,你赶紧去投案……”骂着骂着,母子俩抱头痛哭。

  王丙芹的证言基本印证了马杰的陈述。复查人员在石东玉的案卷中还发现了一些证据漏洞和互相矛盾之处。然而,仅有这些还不足以推翻原来的判决。还必须要有物证、检验判定的结论等其他证据。于是,专案组将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放在了寻找梁宝友杀人的凶器和血型鉴定方面。专案组对梁家进行了仔细的搜查,但是并没有找到可疑的凶器。

  后来联系侦办马杰案的办案人员,根据马杰的陈述,当时他看见梁宝友的时候并没有发现他身上携带有任何刀具。凶器会不会被扔在了案发现场呢?专案组找到当时的报案人一同回到了案发现场,使用金属探测器沿着当年梁宝友逃下山的道路寻找作案工具,怎奈时间过去五年多,当年的铁路已经改成公路,仅加的路基就有3米多高,经过20多天,还是一无所获。

  凶器的线索眼看没了指望,于是办案人员又从证物仓库里找出石东玉当年的军衣裤,发现扯下的3枚纽扣还像案卷描述的那样整齐地装在上衣口袋里。石东玉在当年的认罪口供里交代,杀人后,他把掉到地上纽扣捡起来。实际上,那天晚上是农历三十,月亮不大,现场地形也比较复杂,复查组作了模拟实验,发现根本不可能找到掉到地上的纽扣。这个案件确实在很多地方都站不住脚。办案人员将目光集中到当年的关键证据——血型鉴定上。

  军装衣服领子上的O型血和衣服前襟上的A型血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原办理此案的市公安局第36号技术鉴定书鉴定,死者关传生是A型血,嫌疑人石东玉是A型血,石东玉的父亲石法毅也是A型血,只有石东玉的弟弟石东国是O型血,3个A型血都与本案有关。

  拎着石东玉的那套军衣裤,侦查员刘晓伟感到棘手,“这都已经6年了,血迹已陈旧,还能做鉴定吗?”专案组的技术鉴定人员小陈也摇了摇头,“血迹时间过长了,就算咱们拿去做鉴定了,结论也不一定准确。咱们最好能提取到关传生的DNA,要不然光凭三个A型血的检验判定的结论无法确定到底是谁的血啊。”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DNA鉴定技术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也开始得到运用。“怎么能提取到关传生的DNA?”刘晓伟反问道。“只能,只能开棺验尸了。”小陈支支吾吾说。“什么?开棺验尸?”大家都不敢相信这样做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

  别说是现在了,在二十几年前的中国北部农村,死后开棺对死者个人和整个家族而言无疑是最大的侮辱。但是为了获取更有价值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专案组没有别的选择,只能想尽一切办法做通关传生家属的工作。

  关传生的遗孀听说公安局要开棺验尸,起初死活不同意,哭着喊着“俺家老关已经被人害死了,你们还要挖他的坟,要挖得先把我埋了……”后来,专案组只好对她慢慢解释,并请石东玉的父母一起过来做说服工作。

  石法毅直接跪下求她:“大妹子,我求求你了,现在只有老关能证明我家儿的清白了,你看我们二老都这么大岁数了,总不能背个杀人犯父母的名声进棺材吧,我求求你了……”终于,关传生的遗孀答应了。专案组请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决定开棺验尸。

  1994年10月10日,公安局依法对关传生坟墓开棺,提取了他的骨头和毛发。10月25日,专案组带着这些检材、血衣和提取的石法毅、石东国两人的血液样本赴京。

  后来,北京市公安局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根据当时的检材条件,并未使用DNA方法,还是对检材的血型进行了鉴定。血型检验判定的结论表明:被害人关传生的血型为AB型,被告人石东玉衣服上的血型有AMN型、OMN型,被告人父亲石法毅、弟弟石东国的血型分别为AMN型、OMN型。

  因此,被告人石东玉衣服上根本没有被害人关传生的血!大家这才知道,当年的法医竟然把被害人的血型错误地鉴定为A型!结合证人证言,这意味着被告人石东玉根本就没有杀害关传生,现在仍在狱中服刑的石东玉是被冤枉的!

  至此,这个案件水落石出。1994年,刘晓伟动笔撰写了复查石东玉杀人案的侦查终结报告。1995年4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石东玉故意杀人一案。

  1995年4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重宣告,原判认定石东玉杀人犯罪事实证据失实,杀人案不是石东玉所为,认定石东玉犯杀人罪并处以刑罚均属不当,宣告石东玉无罪!4月22日,石东玉被无罪释放,终于重获自由,走出了北安监狱。

  经过协商,当地区委、区政府给石东玉恢复党籍,恢复名誉,为其挽回不良影响,并安排石东玉到该区森调队工作,工资按同期转业兵高工资定。石东玉被限制人身自由6年零17天,按上年全市年平均工资2471元计算,计14932.69元,按1.5万元给付;付给其精神、健康补偿费2万元;

  给付其父母精神、健康补偿费1万元;在石东玉冤狱期间,其姐姐因探监被撞死,给付其姐姐死亡赔偿金及姐姐的子女抚养费1万元;给付律师费及差旅费5000元;在区内为其解决一户二室一厅的住宅;又给石东玉的弟弟解决了合同制工人指标。

  然而,这起复杂的错案给石东玉及其家人造成的痛苦和损害却是永远无法用这些赔偿来弥补的。石东玉为此失去了6年多的人身自由,人生的黄金时间都耗在了不见天日的看守所和监狱里;为此也永远地失去了他的未婚妻。

  石东玉的父母颠沛流离四处,早已经倾家荡产,外债累累,各种借条、车票、宿费收据装了整整两塑料袋。石东玉的妹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弟弟石东国已29岁,因为家里有个杀人犯的哥哥,没有哪家姑娘愿意嫁给他。

  石东玉的姐姐在去看守所探望他的途中被火车撞死。出狱之后,石东玉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跟随外甥来到姐姐的坟前烧纸钱祭奠姐姐,满怀愧疚地一声声呼唤着姐姐的名字:“姐姐,我宁愿我被冤枉死,也不愿你先走啊!我对不起你啊!”

  从这个角度上讲,所有的检验判定的结论都可能出现错误。正因为此,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切忌迷信检验判定的结论的权威性。为了彻底防止这种思维倾向,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刻意地把“检验判定的结论”这种证据类型改称为“鉴定意见”,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减轻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的迷信。

  【本文节选自《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作者何家弘主编,中国法治出版社 ,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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