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泉州海关关于厦门市欣东盈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侵略“FILA”商标权吊牌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地 址 :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三楼B4单元之二
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以报关单号319申报进口一批货品。经查验,发现实践货品中有7000张吊牌标有“FILA”,货值人民币85.77元。对上述货品,“FILA”商标权利人满景(IP)有限公司以为归于侵略其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并于2021年4月9日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经查询承认,当事人进口的7000张吊牌标有“FILA”与“FILA”近似,且未经商标权利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则,以上货品归于侵略满景(IP)有限公司“FILA”商标专用权(存案号为T2013-32180)的货品。当事人进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进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现实有进口货品报关单、海关货品查验记载、知识产权海关维护请求书、拘留决议书、拘留清单、拘留现场笔录、查询笔录、当事人状况阐明等依据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决议没收上述侵权吊牌7000张,并处分款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